業務領域

投資入籍

Yatırım Yoluyla Türk Vatandaşlığı

循銀行存款或不動產途徑取得土耳其公民身分,由登錄於伊斯坦堡律師公會之律師自始至終親自承辦。

業務範圍

投資入籍(Yatırım Yoluyla Türk Vatandaşlığı)係本所創設所圍繞之業務,自 2019 年起即為本所之主要工作。其規範依據為第 5901 號土耳其公民法(Türk Vatandaşlığı Kanunu)第 12(1)(b) 條。依該條規定,申請人完成總統所定種類及金額之投資者,得經總統之例外決定取得土耳其公民身分。投資之種類與金額,明定於部長會議第 2010/139 號決議所發布施行細則第 20 條。

本所受理之案件幾乎全數循兩條途徑辦理。其一為於銀行監理機關(BDDK)監督之機構存入不少於 USD 500,000,並依三年凍結承諾書予以維持。其二為取得價值不低於 USD 400,000 之土耳其不動產,並依登載於權狀之限制持有三年。兩條途徑之法律結果相同:由總統頒布命令,授予申請人本人、其配偶及命令當時未成年之子女土耳其公民身分。

本所係就案件整體受任,而非承接若干各自獨立之事務。一份於數年後仍將受審查之卷宗,須以能通過該審查之方式建立;而決定其能否通過者,正是最初階段所製作之文件。客戶無法於各階段親臨土耳其時,本所依經公證之委任狀(vekâletname)辦理案件;於全程之中,客戶對其本人之銀行帳戶及其本人之銀行往來關係,均保有直接之取用權限。

具體事項

作成任何承諾前之資格評估

於資金移動之前,依第 12(1)(b) 條及施行細則第 20 條,審查擬進行之投資、家庭狀況與文件紀錄。

銀行存款途徑(USD 500,000)

於 BDDK 監理之機構辦理存款案件,包含據以起算三年期間之凍結承諾書(blokaj taahhütnamesi)。

不動產途徑(USD 400,000)

權狀審查、估價報告之查核、於地政機關辦理移轉,以及登載於權狀之三年處分限制。

估價報告之審核

依 2024 年 TKGM 通函所建立之估價人指定制度,就申請所據之估價進行獨立審查。

適格證明書(Uygunluk Belgesi)

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投資符合要件之證明書;公民身分之申請即以該文件為據。

投資人居留許可(İkamet İzni,第 31(1)(j) 條)

公民身分申請所必需之居留許可,循投資人類別而非一般類別取得。

公民身分申請及其辦理

向戶政與公民事務總局(NVİ)提出申請,並辦理案件至總統命令頒布為止。

命令頒布之後及其後三年

戶籍登記、護照、持有期間及其屆滿,以及期間屆滿後所生之稅務與處分問題。

不利處分

申請遭駁回,或適格證明書、公民身分決定經撤銷或喪失時,依第 5901 號法律第 31 條及第 40 條所定之法律地位,以及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

法令依據

主要法規:第 5901 號土耳其公民法(Türk Vatandaşlığı Kanunu),尤其是關於公民身分並無絕對權利之第 10 條、關於經例外決定取得之第 12(1)(b) 條,以及關於撤銷與喪失之第 31 條與第 40 條;經部長會議第 2010/139 號決議發布、刊載於 2010 年 4 月 6 日第 27544 號官方公報(Resmî Gazete)之土耳其公民法施行細則,尤其是關於適格投資之第 20 條;關於投資人居留許可之第 6458 號外國人與國際保護法(Yabancılar ve Uluslararası Koruma Kanunu)第 31(1)(j) 條;關於存款機構監理架構之第 5411 號銀行法(Bankacılık Kanunu);以及規範估價與金額確認之 2024 年土地登記與地籍總局(TKGM)通函。律師就案件所負之職業責任,依第 1136 號律師法(Avukatlık Kanunu)定之。

跨境考量

三年期間為最常受誤解之處,有必要精確說明。於存款途徑,該期間自於銀行簽署凍結承諾書之日起算,而非自總統命令之日起算。於不動產途徑,則自地政機關登記之移轉日起算。自總統命令起算之投資人,將較其預期為晚始屆期間之終點。自 2024 年 3 月起,不動產途徑之估價人係由主管機關指定,而非由當事人選任;且權狀所載價金、實際支付之款項與確認之金額,均須各自獨立達到門檻,故登載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符之案件,並不符合該項要件。土耳其允許其公民同時持有他國國籍;至於他國國籍是否因此受影響,係由該國法律規範之問題,應由該法域之律師處理。申請由行政機關決定,第 5901 號法律第 10(1) 條並明文規定,符合各項條件並不賦予取得公民身分之絕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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