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kaj機制
依土耳其公民身分之存款途徑,最低USD 500,000存入於土耳其營業並受BDDK監理之銀行,並以凍結(blokaj,存款凍結)方式持有三年。該凍結以銀行向BDDK出具之承諾書為證,確認該筆資金於三年期間內不予提取。滿足法規要求者,係該項文書,而非單純之存款本身。
該凍結限制的是本金之提取。其並不剝奪帳戶持有人對帳戶之可見性。於本所實務中,客戶於整個持有期間保有該帳戶之網路銀行直接使用權限,得隨時查核部位,而非僅憑他人保證。
三年自何時起算
三年期間自該凍結登載於帳戶之日起算——而非自授予公民身分之總統令之日起算。由於公民身分決定通常於存款後一年以上方作成,二日期可能相距甚遠,其差異亦非細微。
試以一般時序為例:某年5月登載凍結,翌年12月經總統令授予公民身分。該筆資金於凍結後第三年之5月解除限制——此一日期較自總統令起算之投資人所預期者,約早十八個月。以錯誤起算點計算期間之投資人,經常使資本遭凍結遠逾法規實際要求之期間。
中央銀行結匯要求
存款途徑中對經濟效果具實質影響、且於起始階段常未被充分理解之一項特徵,涉及資金持有之幣別。依所適用之總統決定,用於合格投資之外幣金額須售予於土耳其營業之銀行,並依中央銀行(TCMB)匯率兌換為土耳其里拉,其里拉價款持有三年期間。
其結果為,受凍結持有三年者為該土耳其里拉金額,而非原始外幣。因此,持有期間之匯率變動由投資人承擔。此為該途徑之結構性特徵,而非銀行選擇之問題,且於將存款途徑與不動產途徑(所持有之資產為不動產本身)相比較時,為核心考量之一。
解除與匯出境外
三年期間經過後,該凍結即予解除,資金不再受限。土耳其未就資金匯出境外課予一般性之外匯管制禁令,持有義務履行完畢後,亦無資本須留存境內之要求。
惟匯款仍係經由銀行體系執行,而該體系受第5549號法律及MASAK法規之反洗錢架構所規範。銀行將實施客戶審查,並要求提出支持資金來源及匯款依據之文件。其進入土耳其有據可循之資金——由原始投資時所產生之外匯購買紀錄及帳戶往來紀錄為佐證——即呈現連貫之證據軌跡。此亦為案件起始階段所建立之文件於數年後結案時仍具重要性之原因之一。
期間內之存款收益
受凍結之資金係以存款方式持有,並得依與該機構議定之條件孳生利息。於土耳其產生之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於源頭扣繳。該項所得是否及如何進一步申報,取決於投資人之稅務居民身分,該身分係另行認定,且其本身於三年期間內亦可能已有變動。
退場為架構之一部分
存款途徑常被描述為以總統令告終。實質上,該項安排自blokaj起持續三年,並以本金之解除與處置告終。將解除視為可預見階段之投資人——並據以整理文件、銀行關係及稅務地位——所面對之程序,較僅於期間屆滿時方著手處理者,顯著單純。
本文提供土耳其法律的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資金解除時之處理取決於個案之具體事實,包括投資時所建立之文件,以及您於匯款時之稅務居民身分。欲檢視依投資入籍途徑所持有存款之處境,請與阿卜杜勒薩米德·布拉克·圖拉克律師(Av. Abdulsamed Burak Turak)預約諮詢。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入籍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化。如需針對您具體情況的建議,請直接諮詢阿卜杜勒薩米德·布拉克·圖拉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