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2號法律下土耳其20年境外所得免稅
第7582號法律引進的內容
2026年6月4日,土耳其於官方公報(Resmî Gazete)第33270號刊登第7582號法律(Bazı Kanunlarda Değişiklik Yapılmasına Dair Kanun)。在一項範圍更廣的修法包裹中,該法於所得稅法(Gelir Vergisi Kanunu,「GVK」),即第193號法律,增訂一項新條文,即第20/D條(Mükerrer Madde 20/D)。該條文容許符合資格、新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的個人,於最長二十年期間內將其境外來源所得排除於土耳其所得稅稅基之外。
實施細則訂於所得稅總通告第333號(Gelir Vergisi Genel Tebliği Seri No. 333),該通告於2026年7月4日刊登於官方公報第33300號,闡明稅務總局(Gelir İdaresi Başkanlığı,「GİB」)適用的程序與原則。本文係就已立法架構所為的一般法律分析;並非稅務建議,亦不就任何個人的具體事實提供意見。適用資格及跨境效果均逐案評估。
就其核心而言,GVK第20/D條(Mükerrer)規定: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且於該居民身分成立前三個曆年內在土耳其既無住所(ikametgah)亦無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得於二十年內將境外來源所得及收益排除於土耳其所得稅範圍之外。此一措施具三項特徵:其為以居民身分為觸發要件的免稅,而非公民身分的利益;其係向後適用且有期間限制,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視為土耳其居民之人,並以既定的二十年期間為限;且其範圍以境外來源所得為限,土耳其來源所得仍依一般規定課稅。
法律依據:第193號法律、第7582號法律與第333號通告
此一免稅係嵌於既有的法律架構之中,而非取而代之,其中的精確性至關重要。所得稅法(GVK),即第193號法律,制定於1960年12月31日,為規範個人所得課稅的基礎法律:其界定何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及完全納稅義務與有限納稅義務的區別。第7582號法律於2026年6月4日刊登於Resmî Gazete第33270號,為將第20/D條(Mükerrer)增訂於GVK、並就此連帶修正遺產及移轉稅法(第7338號法律)的修正法律;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視為居民之人。所得稅總通告第333號於2026年7月4日刊登於Resmî Gazete第33300號,為訂定稅務總局如何適用該免稅的次級法規,包括稅務申報的處理及相關費用不得扣除等事項。
唯有將此三項法令(基礎法律、修正法律及通告)合併解讀,方能認定特定個人是否落入免稅範圍。孤立解讀任一單一法源,均可能導致誤判。
適用對象:前置三年非居民要件
核心的把關要件為前置三年規則。欲落入第20/D條(Mükerrer)的適用範圍,個人於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前三個曆年內,在土耳其須既無住所亦無納稅義務。就實務而言,此為一項防杜濫用的「新進」測試:該免稅係為真正新進入土耳其稅基之人(即將居所遷往土耳其的個人)而設,而非供既有或近期離境、意圖重設其身分的土耳其納稅義務人使用。
有兩點時常須審慎分析。第一,「納稅義務」係身分問題,而非僅為繳納問題:個人於回溯期間內是否負有土耳其納稅義務,取決於其於各該年度的居民身分及所得來源。第二,回溯係以曆年計算,故居民身分成立之日、乃至三個曆年期間的落點,均可能實質影響適用資格。由於此要件繫於個人有文件佐證的歷史紀錄,其是否符合乃屬個案審查事項,而非可一概而論之答案。
涵蓋與不涵蓋的所得範圍
該免稅係以所得的來源、而非其類別為架構基礎。條文並未區分特定所得類型;決定性的問題在於該所得是否為境外來源(yurt dışı kaynaklı)。因此,於符合要件的前提下,橫跨GVK各所得類別的境外來源項目,原則上均得落入適用範圍:
- 於境外提供勞務的境外受僱所得
- 境外自營作業及執行業務所得
- 境外營業所得
- 境外投資所得(股利、利息、票息收益)
- 境外不動產所得(境外財產的租金所得)
- 境外資本利得,例如處分境外股權所生的利得
特定所得流是否確為境外來源(而非僅係自境外支付的土耳其來源所得),屬法律定性問題,亦為須審慎分析之處。此一免稅並不使其受益人在土耳其完全免稅。土耳其來源所得仍依GVK一般規定完全課稅。與免稅所得相關的費用不得扣除,就免稅所得所繳的外國稅亦不得於土耳其扣抵,此與免稅所得完全自土耳其稅基移除的原則相一致。申報義務不因此自動消滅:依第333號通告的處理方式,落入免稅範圍的所得無須列入年度申報書;惟個人如另有須申報的其他所得(例如土耳其來源所得),則該申報書應排除免稅的境外所得。
土耳其稅務居民身分如何成立(GVK第3條與第4條)
整套制度取決於一項先決問題:該個人究竟是否為土耳其稅務居民?此係由GVK規範,而非由移民法或公民身分法規範。GVK第3條規定,居住於土耳其的自然人(「完全納稅義務人」,tam mükellef)應就其全球所得課稅,不論該所得係於土耳其境內或境外賺取。GVK第4條界定何人為居民:居民身分之成立,或係於土耳其境內設有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號法律)意義下的住所(ikametgah),或係於一曆年內在土耳其連續居住超過六個月。此二項標準擇一適用,符合其一即為已足。
正因土耳其居民依第3條須就全球所得課稅,第20/D條(Mükerrer)方顯其重要性:若無此一免稅,新設居民將把其全球所得納入土耳其稅基。是以,設立(或刻意不設立)土耳其稅務居民身分,乃規劃上的關鍵問題,且須與個人母國的規則相互協調,因兩個管轄區可能各自對同一人主張居民身分。
土耳其公民身分不等於土耳其稅務居民身分
此一區分係最常遭誤解的一點。依公民身分法(第5901號法律)取得的土耳其公民身分,本身並不使一人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公民身分與稅務居民身分係由不同法律規範的相互獨立法律地位。一人得持有土耳其公民身分,同時就土耳其稅務目的仍為非居民(作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就土耳其來源所得課稅);亦得為土耳其稅務居民而非公民(例如符合第4條居民身分標準的外國國民)。
就透過投資途徑取得土耳其公民身分的投資人而言,其稅務效果係源自其稅務居民所在地,並依GVK第3條與第4條認定,而非源自護照。20年免稅同屬稅務居民身分的利益:取得公民身分既不當然賦予該免稅,主張該免稅亦不以取得公民身分為必要。關鍵在於個人的居民身分及其前置三年的歷史紀錄。由於公民身分與稅務居民身分係循不同軌道運作,僅就其一為規劃而未就另一為分析,可能產生非預期的結果,此亦即兩項問題宜一併評估之故。
1%遺產及贈與稅規定
第7582號法律並修正遺產及移轉稅法(第7338號法律),規定就受益於第20/D條(Mükerrer)所得稅免稅的個人而言,於免稅期間內因繼承而發生的移轉,按1%稅率課稅。與所得免稅相同,此一遺產規定係附條件且繫於事實,其與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母國的繼承及遺產稅規則的相互作用,須另行考量。
其與投資入籍的互動關係
Turak Law的核心業務為土耳其投資入籍:主要為銀行存款途徑(於土耳其銀行持有合格存款)及不動產途徑(取得合格財產)。第7582號法律與眾多此類客戶相關,惟其關係須予正確定位。兩項決定各自獨立:取得土耳其公民身分係依第5901號法律所為的國籍決定,而是否及何時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則係依GVK所為的另一項決定。投資人得取得公民身分而不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得遷居並成為居民,亦得依既定順序兼為之。
就符合前置三年要件的真正新設居民而言,此一免稅可使遷居更具吸引力,因其化解了第3條原將造成的全球所得課稅曝險。順序與時序安排須予分析,因居民身分成立的時點同時影響三個曆年的回溯期間及二十年期間的起算。此為公民身分規劃與稅務居民身分規劃自然交會之處,亦為協同建議往往有利於客戶之處。本站相關延伸閱讀包括土耳其銀行存款入籍與不動產入籍途徑頁面,以及投資入籍總覽。
誰受益最大
在不誇大任何個人所能達成之結果的前提下,第20/D條(Mükerrer)最為相關之人的樣態,通常具備數項特徵:真正新進入土耳其稅基、且能符合前置三年非居民要件;具有可觀的境外來源所得(例如境外營業或執行業務所得、境外投資所得或境外租金所得),而該等所得於居民身分成立後原將納入土耳其全球所得稅基;有意依第4條實際設立土耳其稅務居民身分,而非持有公民身分卻仍為非居民;以及母國規則容許有效率地變更居所,而不致產生不成比例的離境或持續課稅後果。個人是否確實符合此一樣態,以及在其母國管轄區的意涵為何,正是諮詢所欲釐清之事。
行動前應查證的事項
就此一制度所為的負責任分析,不止於土耳其法。於信賴此一免稅之前,須就每一個人審查下列事項,且土耳其律師通常會就非土耳其部分與客戶的母國顧問協同進行:母國稅務居民身分及離境稅,因離開一管轄區可能觸發離境課稅或持續義務;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反遞延規則,該等規則可能不論土耳其免稅與否,均就外國公司所得對個人課稅;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的居民身分決勝條款,於兩國各自主張居民身分時據以決定協定上的居民身分;特定所得屬來源地或居住地的定性;前置三年歷史紀錄的佐證文件;以及時序,因居民身分成立之日同時影響回溯期間及免稅期間。
Turak Law如何提供協助
Turak Law就新設居民制度的土耳其法面向提供法律分析與代理,包括GVK第20/D條(Mükerrer)、GVK第3條與第4條的居民身分標準,以及第333號通告如何適用於個人的具體情況,並於相關時說明此等問題與投資入籍案件的互動關係。時程及與政府機關的一切往來,均受相關土耳其主管機關的工作負荷與裁量所左右,非律師所能掌控。母國稅務事項由客戶於該管轄區自有的顧問協同處理。本所自2019年起專注於土耳其投資入籍。欲評估第7582號法律如何適用於您的情況,可預約與阿卜杜勒薩米德·布拉克·圖拉克律師進行個別諮詢。
常見問題
我在土耳其須就境外所得繳稅嗎?
原則上,土耳其稅務居民(「完全納稅義務人」)依第193號法律第3條,須就其全球所得課稅。惟第7582號法律增訂第20/D條(Mükerrer),容許符合資格的新設稅務居民,於符合要件時,在最長二十年期間內將境外來源所得排除於土耳其所得稅稅基之外。非居民原則上僅就土耳其來源所得課稅。仍須個案分析。
取得土耳其公民身分會使我成為稅務居民嗎?
否。土耳其公民身分(第5901號法律)與土耳其稅務居民身分係相互獨立的法律地位。稅務居民身分依GVK第4條認定(以在土耳其設有住所或於一曆年內連續居住超過六個月為據),而非以持有護照為據。公民得為非居民,非公民亦得為稅務居民。
何人符合土耳其20年免稅的資格?
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且於成為居民前三個曆年內在土耳其既無住所亦無納稅義務的個人。此一制度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視為居民之人。適用資格繫於具體事實。
第7582號法律中的前置三年規則為何?
係指個人於其成為土耳其稅務居民之年前三個曆年內任一年,均不得在土耳其設有住所或負有土耳其納稅義務的要件。此為一項防杜濫用的測試,旨在將免稅限於真正新進之人。
GVK第20/D條(Mükerrer)涵蓋哪些所得?
此一免稅係以所得的來源、而非其類別界定。橫跨各所得類別的境外來源所得,例如境外受僱、執行業務、營業、投資(股利、利息)、租金及特定資本利得,於符合要件時均得落入適用範圍。土耳其來源所得不予免稅。
若我的境外所得免稅,我仍須辦理土耳其稅務申報嗎?
依第333號通告的處理方式,免稅的境外所得無須列入年度申報書;惟您如另有須申報的其他所得(例如土耳其來源所得),則該申報書應於排除免稅境外所得後辦理。申報義務繫於具體事實。
投資入籍申請人能否取得20年免稅?
並非當然取得。此一免稅係稅務居民身分的利益,而非公民身分的利益。投資入籍申請人須確實成為符合資格的新設土耳其稅務居民、並符合前置三年要件,方能取得。取得公民身分對於主張該免稅而言,既非充分,嚴格而言亦非必要。
第7582號法律何時生效?
第7582號法律於2026年6月4日刊登於官方公報第33270號,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自2026年1月1日起視為土耳其稅務居民之人。其實施通告(第333號)於2026年7月4日刊登於官方公報第33300號。
新法下的1%遺產稅為何?
第7582號法律修正遺產及移轉稅法,規定就受益於第20/D條(Mükerrer)所得免稅的個人而言,於免稅期間內因繼承而發生的移轉,按1%課稅。相關要件及母國繼承規則須另行考量。
在信賴此一免稅之前,我在母國應查證哪些事項?
至少包括:母國稅務居民身分及任何離境稅、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以及任何適用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居民身分決勝條款。此等事項應由您的母國顧問偕同土耳其律師一併評估。
本文就土耳其法提供一般資訊,並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亦不成立律師與委託人關係。第7582號法律下的適用資格,取決於個別事實及須另行評估的母國規則。
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並僅反映撰寫之日之法令狀態。相關法令可能變動。如需就您個別情形取得意見,請逕向阿卜杜勒薩米德·布拉克·圖拉克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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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個案之投資途徑與辦理安排,取決於國籍、資產結構、家庭情形及時程。如需個別評估,請預約與阿卜杜勒薩米德·布拉克·圖拉克律師之諮詢。
İstanbul Barosu · 承辦律師 · 依土耳其《律師法》第38條負秘密保持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