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资取得的土耳其国籍之撤销与撤回:第31条、第40条与评估报告问题
分析之前的一项说明
本文所述行动是尚未终结的司法及行政程序的对象。土耳其内政部通报中所指的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其案件正在主管机关及法院审理之中;本文引用的该通报中的数字与定性,均系行政机关的指控,而非司法认定。每一个案卷的最终判断均有待司法程序作出。本文不对任何人作出评判;本文仅审视相关法律框架,且不点名任何个人。
已被广泛报道的那个数字,及其实际内容
2026年8月4日,土耳其内政部就其所称的一项针对虚假评估与鉴定报告及不合规入籍交易的行动发布了新闻通报。自该日起在国际上被广泛引用的数字6,134,即源于该通报。该通报值得被精确解读,因为媒体报道已将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措施压平为一个单一数字。
内政部的原文本身对两者作了区分。据该通报,在第一组中,1,150名被内政部描述为实施了串通或不合规交易的投资者,其投资合格证明被取消,同时5,391人(含家庭成员)的国籍决定被撤销。在第二组中,263名投资者(连同家庭成员合计743人)的国籍决定被撤回,理由如通报所述,是法定条件未成就。合并计算,该通报因此涉及1,413名投资者、6,134人,其程序依据为《土耳其国籍法》(第5901号法律,Türk Vatandaşlığı Kanunu)第31条与第40条。
内政部另行记录了覆盖2026年2月11日以后期间的又一批案卷,涉及443名投资者、连同家庭成员共1,358人;并称该行动涉及16个省份的72名犯罪嫌疑人,系会同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Tapu ve Kadastro Genel Müdürlüğü,TKGM)、税务稽查委员会及安全总局共同实施。通报将所指控的行为定性为仅限于在申请之前提交文件环节的伪造未遂,并称人口与国籍事务总局的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述每一项数字与定性均为行政机关的自述,相关案卷仍处于前述程序之中。
因此,此处适用的是两项条款而非一项,而两者之间的区别绝非学理之争。对受影响的投资者而言,这是其案卷中后果最重大的一个事实。
第31条与第40条并非同一回事
第5901号法律第31条规范撤销(土耳其语为iptal),其条文范围很窄:
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决定,如系因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或对构成国籍取得基础的重要事项的隐瞒而作出,应由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
该条款仅承认两项事由,且均属申请人本人的行为:虚假陈述,以及对重要事项的隐瞒。《实施条例》(部长会议第2010/139号决定,2010年4月6日刊登于第27544期土耳其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第57条增设了程序性条件:由内政部进行调查,且仅在隐瞒或虚假陈述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方可撤销。
第40条规范撤回(土耳其语为geri alma),其条文范围更宽,且完全不以不诚实行为为要件:
关于土耳其国籍取得或丧失的决定,如事后查明其系在法定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作出,或属重复作出,应予撤回。
《实施条例》第66条增加了第三项事由,即该决定系因错误而作出,并规定了下文将论及的另一项后果。
两项条款在法律后果上的差异十分尖锐,其依据为第5901号法律第32条及《实施条例》第58条与第66条。依第31条作出的撤销,自撤销决定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在取得国籍与被撤销之间以土耳其公民身份实施的各项交易,明文不受影响;撤销的效力及于配偶以及随同取得国籍的子女,但不及于国籍取得之后出生的子女,亦不及于因婚姻而取得国籍的配偶。与此相反,依第40条作出的撤回,使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归于无效,向过去发生效力,当事人被视为自始未曾取得土耳其国籍。
一名仅被告知其国籍"已被取消"的投资者,其实尚不知道自己的法律处境。适用的是哪一条,决定了中间这些年是否依然有效。
评估报告在法律审查中的真实位置
就房地产路线而言,门槛为USD 400,000,由《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第(b)项设定。TKGM于2024年发布的通函所改变的,并不是这个数字,而是这个数字的证明方式。
2024/2号通函(2024年3月1日发布,2024年3月4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在该日之后订立的买卖或买卖承诺所引发的入籍申请,仅接受由GEDAŞ房地产评估公司(GEDAŞ Gayrimenkul Değerleme A.Ş.)出具的评估报告,且用于地契交易的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据此,评估机构不再由交易双方自行选定。
2024/4号通函(经2024年12月9日修订)连同其配套《指南》,规范金额确认文件,并规定该文件与入籍申请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相关评估报告必须重新出具。
该《指南》还设定了在当前语境下最为关键的检验标准:地契价格、付款转账及确认金额三者必须各自单独达到门槛,仅在合计意义上达到门槛并不足够。一份记录价格及评估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相背离的案卷,不能通过该项检验;土耳其最高行政法院(Danıştay)已判定,这一跨三项标准的一致性要求是合法的,并指出其目的在于防止伪造、违规与逃税(最高行政法院第十庭,案号E. 2022/194,K. 2025/5781,2025年12月4日)。
该《指南》进一步要求买方在交易本身之中确认:如其提交的信息与文件被查明不完整、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将依第5901号法律第31条启动程序。这项警示并非埋藏在某份通函之中,而是由买方亲笔签署的。
为什么激励机制朝着错误的方向运转
依据内政部通报以及2024年的监管应对,产生涉案案卷的机制并不复杂,且值得直白说明,因为投资者往往是整条链条中最后一个理解它的人。
当中介的报酬按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时,链条中的每一个参与方都会因记录价格更高而获得更多报酬。一处价值USD 300,000的房产不符合条件,而同一处房产以USD 400,000呈报即符合条件,且其上的佣金更高。在有关机关所描述的安排中,评估报告正是让第二种呈报看起来像第一种事实的那份文件;而在2024年之前的制度下,委托出具该报告的一方,往往正是其报酬取决于报告结论的那一方。
与此同时,投资者支付的是被抬高的金额。其取得的并非与其付款等值的资产,而是一项价值等于其真实价值的资产。当其在三年持有期届满后出售时,市场将以其自身承担损失的方式纠正这一差额;而如果案卷日后受到审查,载于国籍决定之上的名字正是投资者本人。
这正是此类安排中极少向投资者说明的一面。中介的风险敞口在佣金付讫之时即告终结,而投资者的风险敞口则与第31条、第40条的效力期间一样长久,且这两项条款不设任何时效期间。
律师在交易中的地位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律师的义务指向委托人,案卷必须经得起多年之后的审查,而一份有缺陷的案卷所引发的职业后果,依第1136号法律(《律师法》,Avukatlık Kanunu)由律师本人承担。这不是关于勤勉程度的宣称,而是关于风险归属的客观陈述。
2024年的通函改变了什么,没有改变什么
通函改变的是未来。自2024年3月4日起,评估机构由指定产生而非由当事人选定,这消除了在行政机关的描述中评估价值被抬高的主要机制。
通函没有改变过去。第5901号法律第31条与第40条自2009年起施行,且不受任何时效期间的限制。内政部2026年8月的数字覆盖了该计划整个存续期间所授予的国籍。一项在2021年授予的国籍并非在指定评估机构制度下授予,不能因未遵守一份当时尚不存在的通函而受责难,但它仍处于这两项始终适用的条款的效力范围之内。
与此相对应,也存在一项保护,投资者应当知道它的存在。最高行政法院已判定:依第40条作出撤回,须以在入籍行为作出之日或之前即已存在的法律或事实情形为据,事后发生的事件不能构成撤回的依据,且撤回事由必须以不容置疑的具体、客观信息予以确证(第十庭,案号E. 2023/4836,K. 2024/6781,2024年12月24日)。在另一起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所依赖的材料系其在授予国籍之前即已掌握,最高行政法院撤销了一项由总统作出的撤回决定(第十庭,案号E. 2022/7637,K. 2025/3313,2025年6月26日)。
"我的国籍被撤销了,我能怎么办?"
答案从上文提出的那个问题开始:适用的究竟是哪一条。这是首先需要查明的事项,而它并非总能从通知文书中直接看出。一名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投资者(因为其既未作虚假陈述、亦未隐瞒任何事项),对这个问题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下文所述的选项正是为此类情形而存在。
第5901号法律在第13条、第14条与第43条中规定了重新取得国籍的途径。但就其文义而言,这些途径均不能适用于投资入籍被依第31条撤销或依第40条撤回的人士,因为上述条款所针对的,是经许可退出国籍的人、作为随同人员丧失国籍的人、依第29条被剥夺国籍的人,或依早先立法丧失国籍的人。针对当前这种情形,法律并未设置任何恢复机制。
剩下的路径是重新申请,即以一项新的、完全合规的投资为基础,依第12条第1款第(b)项提出新的申请,或依第11条申请一般归化入籍。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禁止重新申请,但有两项条款决定该申请将如何被对待:第12条第1款要求申请人不存在构成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方面障碍的情形;第10条第1款则明文规定,具备法定条件并不赋予取得国籍的绝对权利。
正是在这一点上,两项条款之间的区别从"值得注意"变为"具有决定性"。第31条要求经证明的虚假陈述或隐瞒,这是针对申请人本人的认定;第40条则完全不以不诚实行为为要件,因此它可以适用于申请人本人既未作虚假陈述、亦未隐瞒任何事项的案卷。法律并不禁止上述任何一类人重新申请。但无论属于哪一类,先前决定所依据的事由都将成为行政机关依第12条第1款审查的记录的一部分;就这两类事由在重新申请中如何被衡量,本所目前尚未知悉任何已公布的判决。因此,对任何个人处境的评估属于法律咨询的范畴,而非一篇一般性文章所能给出。
在对决定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土耳其法律的一般立场是:不利的行政决定可以诉诸行政法院。针对总统决定提起的诉讼,依第2575号法律(《最高行政法院法》)第24条第1款第(a)项,由最高行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并适用严格的起诉期限。此类诉讼的程序要求极为严苛,起诉状形式上的瑕疵即可能使案件未经实体审理即被驳回,这本身就是一个理由,说明程序问题从一开始就应当与实体问题受到同等严肃的对待。在撤销决定生效的情形下,第33条要求在一年内清算在土耳其的资产,但该条同时明文规定:司法程序一经启动,该期间即告中止。
上述任何一点都无法从外部作出判断。适用的是哪一条、案卷中实际包含什么、行政机关依据了什么、配偶及每一名子女的处境如何、重新申请是否现实,全部取决于文件本身。这些是个案评估的对象,而不是一篇文章的对象。
这一切将投资者置于何处
该计划本身没有改变。各条路线、各项门槛以及三年持有期一如既往。2026年8月的数字所记录的,是针对依内政部通报所称未满足条件的案卷采取的行政行动;且在该通报所描述的绝大多数案件中,行动所针对的是在申请提出之前即已准备的文件。这些描述是否成立,是此后司法程序所要回答的问题。
投资者可以从这些数字中得出的教训是狭窄而务实的:决定投资是否合格的那份文件,不在中介的掌控与馈赠之列;而承担案卷缺陷后果的人,是申请人本人。一份为满足佣金而组装的案卷,满足的只会是佣金;而一份为满足第12条第1款第(b)项而组装的案卷,是一份完全不同的文件。
如您的国籍决定已被撤销或撤回,或您对自己申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有所担忧,阿卜杜勒萨米德·布拉克·图拉克律师将审阅您的案卷,并就所适用的条款、您家庭成员的处境以及仍然存在的选项,向您提供针对个案的评估。预约咨询请通过本所联系页面提出。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而发布。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对任何个人、任何申请或任何未决程序作出结论。Turak Law Office对基于本文内容作出的决定不承担任何责任;鉴于立法与行政实践会发生变化,读者有责任在阅读时自行核实相关信息是否仍为最新。对任何个人处境的确定判断只能通过咨询获得;与阿卜杜勒萨米德·布拉克·图拉克律师的预约可通过本所联系页面安排。
常见问题
土耳其已经终止投资入籍计划了吗?
没有。内政部2026年8月的通报所涉及的,是针对个别案卷采取的、如该通报所述的行政行动。各条投资路线、各项门槛以及三年持有要求均未改变。
撤销与撤回有什么区别?
依第5901号法律第31条作出的撤销,以经证明的申请人虚假陈述或隐瞒为要件,自撤销决定之日起发生效力。依第40条作出的撤回,仅以法定条件未成就为要件,且自原决定作出之日起溯及地发生效力。
该决定会影响我的配偶和子女吗?
撤销的效力及于配偶以及随同主申请人取得国籍的子女,但不及于国籍取得之后出生的子女,亦不及于因婚姻而取得国籍的配偶。
我的房产评估价值高于我认为的实际价值,我的国籍有风险吗?
这个问题在没有案卷的情况下无法回答。相关的检验标准是:地契价格、实际付款及确认金额是否各自独立达到门槛。查明处境的唯一途径是对文件进行评估。
被撤销或撤回之后,我可以再次申请吗?
第5901号法律针对这种情形未设任何恢复机制。再次申请属于重新申请,须以一项新的、完全合规的投资为基础。第12条第1款要求不存在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的任何障碍,第10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定条件并不赋予取得国籍的绝对权利。
2024年的评估通函适用于在此之前授予的国籍吗?
通函规范的是申请的提出方式,自其各自于2024年3月及12月的施行日期起适用。但第5901号法律第31条与第40条自2009年起施行,且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可以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吗?
土耳其法律的一般立场是:不利的行政决定可以诉诸行政法院。针对总统决定提起的诉讼,依第2575号法律第24条第1款第(a)项,由最高行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并适用严格的起诉期限。在具体案件中能否提出异议,取决于所依据的事由以及案卷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主要渊源
- 土耳其内政部2026年8月4日关于虚假评估/鉴定报告行动及不合规入籍交易的新闻通报(icisleri.gov.tr)
- 第5901号法律《土耳其国籍法》(Türk Vatandaşlığı Kanunu),第10、11、12、13、14、31、32、33、40、43条(mevzuat.gov.tr)
- 《土耳其国籍法实施条例》,部长会议第2010/139号决定,2010年4月6日刊登于第27544期土耳其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第20、57、58、66、86条(mevzuat.gov.tr)
- 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TKGM)2024/2号通函(2024年3月1日发布,2024年3月4日施行)(tkgm.gov.tr)
- 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TKGM)2024/4号通函(经2024年12月9日修订)及其配套《指南》(tkgm.gov.tr)
- 第2575号法律《最高行政法院法》,第24条第1款第(a)项(mevzuat.gov.tr)
- 第1136号法律《律师法》(Avukatlık Kanunu)(mevzuat.gov.tr)
- 最高行政法院第十庭:E. 2023/4836,K. 2024/6781,2024年12月24日 · E. 2022/7637,K. 2025/3313,2025年6月26日 · E. 2022/194,K. 2025/5781,2025年12月4日 · E. 2020/3336,K. 2024/3481,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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